修車最常見的爭執,很少是技術問題,多半是「當初沒講清楚」:估價要不要錢、修到一半為什麼多了一筆、換上去的是什麼零件、保固到底保什麼。
這幾件事,汽車維修業其實有官方的答案。經濟部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告了「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另外也有一份「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範本」。納塔莉(Natahlee)在工程行的報價說明頁怎麼寫提過:不用公開價格,但要公開「怎麼算」。保養廠可以再往前一步——把官方規定的流程,直接寫成網站上的報價與保固說明頁。
提醒:本文整理官方公告的公開內容,協助店家把規則寫清楚,不是法律意見。契約條款怎麼訂、個案爭議怎麼處理,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
先分清楚兩份官方文件
-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的函覆〈〔第十七條〕「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屬法規命令性質〉說明,這份事項屬法規命令性質。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違反公告的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 契約範本:同一份函覆說明,〈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範本〉屬行政指導性質,不具法之拘束力。範本共 27 條,是一份可以參考的完整契約
現行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 110 年 5 月 31 日生效的版本。2026 年 6 月 1 日,經濟部在行政院公報刊登〈經濟部公告:預告「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擬新增一點「個人資料保護」;截至查閱日,公報的法規歷程還沒有正式修正的公告,實際施行以經濟部後續公告為準。
估價:先寫收不收費
應記載事項第一點寫得很清楚:
- 估價不得收費
- 需要拆裝或電腦診斷才能估價的,費用由雙方另行約定
- 基本保養或常用維修項目所需的零配件價格、服務報酬、拖吊費等,要在維修場所明顯處揭示,或提供消費者查詢的方式
- 前述收取的費用,不得超過原廠費用標準
網站上可以這樣寫:「一般檢查估價不收費;需要拆裝或上電腦診斷才能判斷的,會先告訴你診斷費用,你同意後才進行。」再附上常用項目的價目或區間,內容與店內揭示的一致,並寫上更新日期。
追加:先停下來,再問一次
第二點規定,業者於維修前應將維修項目及費用告知消費者,經其同意後再行維修;維修中發現另有其他項目待修,或所需費用超過預定維修費用時,也要在進行或繼續維修前先告知、經同意後再修。沒有告知就逕行維修的,能回復原狀者應予回復原狀;無法回復原狀者,不得請求消費者支付因而增加之費用。
說明頁要寫的,是你怎麼做到這件事:
- 怎麼聯絡:發現新問題時用電話或訊息聯絡,附上照片或拆下零件的說明
- 聯絡不到怎麼辦:先停在原本同意的範圍,不自行加做
- 同意怎麼留紀錄:訊息回覆、工單簽名,擇一寫清楚
- 追加怎麼計價:比照價目表,或另行報價後再確認
不得記載事項第五點也規定,業者除收取約定之維修費用外,不得約定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亦不得以消費者未給付此等費用而留置維修車輛。
零件:正廠、其他零件與自備零件
第三點的原則是:維修車輛有更換零配件之必要時,除另有約定外,業者應以正廠零配件更換。所謂正廠零配件,指由製造商或代理商以其名義供應之新品零配件。
- 正廠零件缺貨:經雙方同意所需費用及待料期間後,可以由業者代買
- 想用正廠以外的零件:這屬於「另有約定」,要事先講好並寫進工單,讓客人知道用的是什麼、價格差多少、保固有沒有不同
- 選定後不能自行更換:客人選定的零配件,非經同意不得變更;未經同意變更的,客人可以請求回復原狀,無法回復原狀者,無須支付變更維修的費用
- 製造日期:更換的正廠零配件,除另有約定外,應載明製造日期
- 客人自備零件:第四點要求在維修文件或其他經雙方同意的文件加註自備零配件明細,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
頁面上可以用一個小表格說明你提供哪幾種零件選項、各適合什麼情況;報價單上寫實際的品名或料號,不要只寫兩個字的分類。也要記得,寫在網站上的內容就是承諾:消費者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交車前:舊零件、檢測與交車時間
- 舊零件:第七點規定,業者於維修完成後交車前,應提供消費者檢視更換之零配件,並由消費者決定攜回或交由業者處理。說明頁上寫一句「換下來的零件會留給你看」,很有說服力
- 檢測或路試:第八點規定,交車前應就維修項目進行檢測或路試,並由消費者確認是否完全修復
- 交車延誤:第九點規定,逾交車時間尚未完成的,消費者得定三日以上工作日催告;逾期交車而消費者未終止或解除契約者,業者應提供代步車或按日補償必要的交通費用(不得低於同等級車之租車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所以預估交車時間要寫得保守,需要調貨的零件,先說明待料期間。
保管:車停在廠裡的規則
- 第十點:消費者將維修車輛交付業者進行維修後,業者應負責保管,不得另外收取費用;保管期間車輛的毀損、滅失由業者負責,但因不可抗力或消費者故意、過失所致者除外
- 維修完成後經通知仍未領回的,業者得依當地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按日計算,收取車輛停放費用
- 契約範本第十九條另外提醒,交車時請客人自行取走車內的金錢、有價證券、珠寶等貴重物品
說明頁上寫清楚「修好後怎麼通知、多久內要領回、逾期怎麼計費」,比在現場才談少很多爭議。
保固:至少一年或兩萬公里
第六點規定,業者完成維修工作交車時,應確保車輛(包括各種零配件、板金、噴漆)於正常操作情形下,自交車之日起至少一年或行駛至少二萬公里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如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或瑕疵者,業者應免費負責維修。業者不負保固責任的情況只有兩種:
- 故障或瑕疵是消費者自備的零配件所致;但業者安裝不當、因故意或過失未發現零配件瑕疵,或明知瑕疵而未告知者,不在此限
- 消費者在維修完成後,自行於車輛原始出廠設計之外做非原廠的加裝、改裝
保固內容及免責事由應記載於維修文件。網站上的保固段落要寫四件事:保什麼(與維修時同一故障或瑕疵)、保多久(不低於公告下限;你給得更長,就寫你實際給的)、不保什麼(只寫公告允許的免責事由)、怎麼報修。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也規定,不得約定排除於交車時未能發現瑕疵之擔保責任,所以「出廠後概不負責」這類字眼不能用。
這些話不要寫
不得記載事項列了七點,對照到網站與工單上,最常見的是這幾種寫法:
- 「已充分審閱,放棄審閱期間」: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或約定已給予消費者審閱期間。公告序文也寫明,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一日
- 「網站與口頭說明僅供參考」:不得約定廣告或消費者與業者間之口頭約定僅供參考或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 「交車後發現的問題概不負責」:不得排除交車時未能發現瑕疵之擔保責任
- 「本廠得隨時調整內容,客戶不得異議」:不得約定業者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而消費者不得異議
- 「其他費用未結清前,車輛暫不交還」:除約定的維修費用外,不得變相或額外加價,也不得因此留置車輛
另外,契約範本第二十四條寫的是業者應將維修紀錄副本交付客人,並保存該紀錄三年。範本屬參考性質,但把「維修紀錄會給你一份、我們保存三年」寫在說明頁上,客人會知道之後查得到。
頁面結構建議
- 一段話總結:估價收不收費、追加怎麼確認、保固多久
- 流程:預約或進廠 → 檢查估價 → 確認項目與費用 → 維修(追加先確認)→ 檢測或路試 → 交車與舊零件檢視 → 保固
- 價目與計價方式:與店內揭示一致,寫更新日期
- 零件選項:正廠零件、其他零件、自備零件各怎麼處理
- 追加規則
- 交車、保管與領車
- 保固與報修方式
- 常見問題與聯絡方式
價格怎麼寫成區間,見把價格區間寫在網頁上。Google 商家檔案的服務項目也可以加入價格和說明,說明欄寫「計價方式與保固見網站」,再連回這一頁。
結語
汽車維修的規則,官方已經替業者和客人寫好了大半:估價、追加、零件、交車、保管、保固都有條文。把這些條文用客人看得懂的話放上網站,客人進廠前就知道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誤會與爭議自然會少。
類似的寫法可以對照洗衣店的損壞與賠償說明頁,同樣是把官方公告變成一頁說明。想討論你的頁面怎麼寫,歡迎直接告訴我們。
依據:行政院公報〈經濟部公告:修正「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10年5月31日生效〉〈經濟部公告:預告「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行政院全球資訊網〈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七條〕「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屬法規命令性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12 年 5 月 16 日院臺消保字第 1120006223 號函)、全國法規資料庫〈消費者保護法〉第 17、22 條、Google 商家檔案說明〈在商家檔案上管理服務〉(2026-10-09 查閱)。






